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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司法改革》白皮書(全文)
White Paper: Judicial Reform in China

 
Comment(s)打印 E-mail China.org.cn  2012-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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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強人權保障

加強人權保障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標。中國的立法機關2004年頒布憲法修正案,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載入憲法;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總則。中國司法機關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和防范刑訊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保障律師執業權利,限制適用羈押措施,維護被羈押人的合法權益,加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保障,嚴格控制和慎用死刑,健全服刑人員社區矯正和刑滿釋放人員幫扶制度,完善國家賠償制度,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等制度,努力把司法領域的人權保障落到實處。

(一)防范和遏制刑訊逼供

完善偵查訊問制度是法治文明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強對偵查訊問的有效監督、依法保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中國不斷完善法律,防止和遏制個別司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出現刑訊逼供等違法取證現象。

確立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原則。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司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

制定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應當予以排除,并明確了非法證據排除的具體程序。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發現有應當排除的非法證據的,都應當予以排除。

完善拘留、逮捕后送押和訊問制度。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偵查人員對被羈押人的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結合司法機關執法信息化建設,在訊問、羈押、庭審、監管場所實行錄音錄像。全面推行偵查訊問過程錄音錄像制度,明確規定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訊問過程必須進行錄音錄像;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

(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

為落實中國憲法規定的辯護權而建立的辯護制度,是中國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制度,體現了國家對生命、自由等人權的尊重。近年來,中國改革和完善辯護制度,改變過去司法實踐中“重打擊、輕保護”的觀念,積極發揮辯護制度保障人權的作用。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時獲得辯護。中國1979年制定的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在法院審判階段才有權委托辯護人。1996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就可以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案件偵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后有權委托辯護人。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進一步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也可以代為委托辯護人。

擴大法律援助范圍。為進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和其他權利,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將法律援助在刑事訴訟中的適用范圍,從審判階段擴大到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并擴大了法律援助對象范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未成年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辯護。

強化證人出庭作證義務。證人出庭對提高庭審質量至關重要。為提高證人出庭率,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明確了證人必須出庭的范圍,建立了證人出庭作證補助機制。規定控辯雙方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食宿等費用,由國家財政予以保障。證人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完善證人保護制度。對一些嚴重犯罪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不公開證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方式,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或者其近親屬,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保護等措施。

(三)保障律師執業權利

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對于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案件公正處理至關重要。針對律師在會見、閱卷、調查取證等執業活動中存在的困難,近年來,中國修改完善法律,為律師依法執業提供法律保障。

2007年修訂的律師法,對律師參與訴訟特別是刑事訴訟應當享有的權利進行了補充和強化。規定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除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外,不受法律追究。這些舉措促進了律師辯護職能的有效行使。2006—2011年期間,全國律師共為2454222件刑事案件提供了辯護,比2001—2005年期間增長了54.16%。

及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查閱案卷材料和調查取證,直接關系到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辯護職能的發揮。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規定,除極少數案件外,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即可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案卷材料。辯護人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同時規定,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四)限制適用羈押措施

為保障社會公眾安全,保障犯罪案件偵查順利進行,中國法律規定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和非羈押強制措施,并規定了嚴格的適用條件。為進一步規范強制措施的適用,加強對公民權利的保護,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對羈押強制措施進行了進一步完善。

細化逮捕條件,嚴格審批程序。刑事訴訟法明確了作為逮捕條件的社會危險性的具體標準。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犯罪嫌疑人要求當面陳述,或者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這些規定有利于全面了解案件情況,準確把握逮捕條件,防止錯誤羈押。

建立對在押人員羈押必要性的審查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被羈押人的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發現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有關司法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完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措施的解除、變更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羈押措施不當或者法定羈押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撤銷、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被羈押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三日內作出決定。

擴大監視居住的適用,減少羈押。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將監視居住定位為減少羈押的替代措施,將符合逮捕條件,但是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以及系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撫養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納入監視居住的適用范圍。

(五)保障被羈押人的合法權益

看守所是中國羈押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羈押機構。依法保障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是提升看守所文明規范執法水平的重要方面,也是保障人權的現實需要。

中國高度重視改進看守所監管水平,嚴格防范刑訊逼供和超期羈押,改善羈押和監管條件,改善被羈押人的生活條件,保障被羈押人的合法權益。被羈押人送入看守所后七日內每日進行體表檢查。被羈押人被提訊前后和提解出所及送返看守所時,嚴格實行體表檢查制度。逐步實行被羈押人床位制,推動看守所醫療服務社會化,使被羈押人患病能得到及時治療。完善被羈押人投訴和調查機制,建立被羈押人約見民警、看守所負責人和駐所檢察官制度,及時受理、調查處理被羈押人投訴、控告。被羈押人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的,看守所書面報告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室,由其對偵查機關是否及時釋放被羈押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進行監督。2008—2011年,全國檢察機關通過監督檢查,糾正看守所違法羈押5473人。大力打擊和防范“牢頭獄霸”,在每個監室設置報警裝置,在押人員被侵犯時能夠及時報警;實行在押人員出看守所談話和跟蹤觀察訪談制度,了解看守所有無“牢頭獄霸”等違法行為;落實主、協管民警監室管理責任制,對因管理松懈,發生“牢頭獄霸”致其他在押人員死亡或重傷的,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建立特邀監督員巡查監督看守所制度,特邀監督員可以在工作期間采取不事先告知的方式對看守所履行職責、執法管理等工作進行監督。2010年,看守所發生事故數量同比下降31.6%。在全國看守所推行被羈押人視頻會見方式,方便家屬探視。建立被羈押人的安全風險評估和分別管理制度,加強對被羈押人的心理干預。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針,以管理促教育,寓教育于管理之中,充分體現對被羈押人的人性關懷,幫助其重塑積極向上的人生信念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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